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如何处理?
一、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合同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
二、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既包括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也包括确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请求权。
三、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借款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确定借款期限或者是“合理期限”之后的逾期利息,可以按照第三个方法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