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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已入刑,别怪法律不讲情!

作者:阿娜古 发布时间:2024-08-20 10:59:47点击:23


  一、高空抛物法条理解

  1. 法律定义

  高空抛物罪具体指的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的高空区域,进行物品的抛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物损失,且情节严重并存在主观故意。从专业角度来讲,抛物行为必须存在危害公共秩序的危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时,才能够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

  2.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法条明确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处罚。

  3. 法条解读

  行为要件: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区域抛掷物品。

  结果要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物损失,且情节严重。

  主观要件: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故意为之。

  刑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使用举例分析

  案例一:刘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刘某饮酒后,在蚌埠市禹会区某小区,多次从高楼平台窗户扔下毛竹梯、儿童自行车等物品,险些砸到居民,并最终将一人砸伤。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财产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刘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案例体现了高空抛物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的罪名并非仅限于高空抛物罪,而是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判定。

  案例二:姜某高空抛物案

  基本案情:姜某在装修过程中,为方便省事,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户抛下,最终砸中楼下行人,致其受伤。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姜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因其具有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和主动赔偿的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分析:本案中,姜某的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即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并造成他人损害且情节严重。法院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了判决。

  三、总结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危害后果来判定罪名和刑罚。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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