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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到底如何区分?

作者:阿热 发布时间:2024-08-14 11:13:19点击:37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债权实现的主要担保方式,也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那么这三种担保方式如何区分?

1. 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范围相对广泛。‌‌

  例如:张三向银行贷款,‌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张三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张三的房子,‌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贷款本息。‌在这个例子中,‌银行是抵押权人,‌张三是抵押人,‌房子是抵押物。

2. 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00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张三将其手表交给李四占有。如果张三到期不还款,李四有权请求法院将手表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这个例子中,张三是质押人,李四是质权人,手表是质押物。

3.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企业之间留置除外)。‌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但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者抵押。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且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例如:‌张三的汽车送至李四修理厂维修,‌约定张三在取回汽车时支付维修费。‌若张三认为维修费用过高而拒绝支付,‌李四修理厂可扣留汽车,‌此为留置权的行使。‌若张三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李四修理厂可拍卖变卖该汽车,‌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发生,‌无需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相比之下,‌抵押权和质权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产生的约定担保物权。因此,‌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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