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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时限多久?

作者:阿热 发布时间:2024-08-23 14:29:13点击:22


  ‌一、用人单位申请时限‌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限

  ‌若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四、工伤认定的时效‌: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的主要时限为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由用人单位申请)或1年内(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同时,考虑到法律的保护期限,存在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来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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